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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金得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真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31****274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7民初6013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2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坤联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552440.63元; 二、被告南宁市坤联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552440.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6年8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南宁市坤联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四、被告周继联、黄宇、劳石英、韦秋良、周子钰、韦丽红、刘务农、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得隆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泰子鑫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市坤联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以下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之价款优先受偿: (1)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3号棕榈湾25号楼1508号房屋(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1995493号); (2)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3号棕榈湾2号楼1单元1301号房屋(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1564847号); (3)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3号棕榈湾25号楼1506号房屋(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1995494号); (4)南宁市长湖路59号香格里拉花园6号楼B单元1304号房屋(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1548205号); (5)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3号棕榈湾23号楼5单元803号房屋(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1960068号)。 案件受理费48272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8622元由被告南宁市坤联贸易有限公司、周继联、黄宇、劳石英、韦秋良、周子钰、韦丽红、刘务农、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得隆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泰子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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