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青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1107****67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1469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2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1371563元及资金使用费(截至2020年11月20日未付的资金使用费为4359863.1元,后续资金使用费以113715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月使用费用率10.75‰(年利率为12.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2580元;二、被告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宿迁市青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资金使用8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宿迁市青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64元,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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