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翅山矿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08156****12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民初1559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24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显岗、蔺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吴秀梅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翅山煤矿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总额向吴秀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翅山煤矿不能清偿以上债务的限额内对吴秀梅承担清偿责任。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翅山煤矿、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刘显岗、蔺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20元,由刘显岗、蔺岗、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翅山煤矿、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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