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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开发的青山湖科技城轻轨站周边商住项目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宝龙广场西侧,2021年3月9日,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用一台水泵将场地内的黄泥水抽至场地内的雨水井排放,排放的泥水经管道流入施工场地外的市政管网内,2021年03月09日10时02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山湖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该行为,经查,当事人取得了排水证,但未按照要求排放污水,当事人行为属于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停止了排水。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一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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