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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书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3****70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大民二初字第00113号
    案号 (2018)辽02执8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31
    发布日期 2018-1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山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大连金山运输有限公司工程款7640774.65元。 三、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其施工期间的根据GB/T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中要求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工程文件提交给大连金山运输有限公司。 四、驳回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 五、驳回大连金山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0138元(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0257元(大连金山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由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7984元,由大连金山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2273元。鉴定费210000元(大连金山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由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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