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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得顺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郁建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319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4民初2647号
    案号 (2018)苏0214执13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3
    发布日期 2018-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得顺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42882.3元并支付利息(以842882.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9165%计算)。 二、无锡市得顺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6000元。 三、无锡市得顺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980元。 四、郁建军、刘媛媛、无锡市新鸿基不锈钢有限公司、徐伟中、许全佺对无锡市得顺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郁建军、刘媛媛、无锡市新鸿基不锈钢有限公司、徐伟中、许全佺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无锡市得顺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 五、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刘媛媛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长江北路271-72,登记在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939号不动产登记证项下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9元,合计18744元,由创友公司负担390元,由得顺公司、郁建军、刘媛媛、新鸿基公司、徐伟中及许全佺共同负担18354元(创友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8354元由得顺公司、郁建军、刘媛媛、新鸿基公司、徐伟中及许全佺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得顺公司、郁建军、刘媛媛、新鸿基公司、徐伟中及许全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创友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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