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得顺不锈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郁建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319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5055号 |
案号 | (2018)苏0211执10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7 |
发布日期 | 2018-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得顺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期内欠息96167.9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为83834.65元,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1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9616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12%计算); 二、被告无锡市得顺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3000元; 三、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无锡市得顺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以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493号项下房屋(位于长江北路271-72号)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登记债权1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刘媛媛、郁建军对被告无锡市得顺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7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79元,由被告无锡市得顺不锈钢有限公司、刘媛媛、郁建军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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