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0256****597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民终12476号 |
案号 | (2018)冀0132执7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9 |
发布日期 | 2019-01-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上诉人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城分公司、杨春、邢台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德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被上诉人尹秀萍借款本金2,238.666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以2,688.666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238.666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二、驳回被上诉人尹秀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250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40,500元,合计221,750元,由上诉人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城分公司、杨春、邢台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杨德义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50元。由上诉人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6,287元,由被上诉人尹秀萍负担29,963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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