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恒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81MA****UB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3429号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1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甘肃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恒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水万木同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被告芳城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影院装饰工程施工及连带保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水万木同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恒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9424元; 三、被告芳城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对第二项款项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恒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天水万木同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349505.64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恒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共计105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恒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水万木同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550元。鉴定费39000元由河北恒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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