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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MA****NT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23民初6193号
    案号 (2020)皖1523执24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被告唐山市民沃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票据款及因支付票据款支出的一审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共计2021570元,并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3313元,由被告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民沃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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