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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市监罚字(2019)3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镇赉县支行缴纳罚没款(帐户: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079710010400124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镇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5
    决定机关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