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德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026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宁民初字第0587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宁法执字第01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一庭
    执行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0
    发布日期 2016-0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德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清明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毛德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清明借款利息12129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4日); 三、被告叶凌云、谭帅、张小玲、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刘清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6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59686元,原告刘清明负担其中的8686元,被告毛德安负担其中的51000元,被告叶凌云、谭帅、张小玲、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对被告毛德安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