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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德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026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宁法执字第009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庭
    执行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0
    发布日期 2015-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凌云偿还原告宁乡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8000元(已计算至2014年12月21日止),律师费22500元,以上合计1040500元; 二、上述款项限被告叶凌云在2015年6月1日前付320000元,2015年9月1日前付320000元,余款4005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全部付清; 三、上述款项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四、对上述全部款项由被告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毛德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宁乡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5267元,减半收取76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34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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