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毛德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8026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宁法执字第009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立案庭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10 |
发布日期 | 2015-10-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乡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8000元(已计算至2014年12月21日止),律师费22500元,以上合计1040500元; 二、上述款项限被告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日前付320000元,2015年9月1日前付320000元,余款4005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全部付清; 三、上述款项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四、对上述全部款项由被告叶凌云、被告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毛德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宁乡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5267元,减半收取76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34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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