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市监处〔2020〕191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关于“清理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上述122家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9 |
决定机关 |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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