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7]143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满益甫(男,身份证号码432426********397X,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九溪镇正气村满家组),胡廷中(男,身份证号码432426********397X,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九溪镇六一阁村高一组)自2017年11月初到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化蓝天工地上班至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未将流动人口满益甫、胡廷中的相关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17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7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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