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7]111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王国强(男,身份证号:140121********7216,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1148号)、骆卫仙(男,身份证号:332527********0014,户籍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源口村翻身村下路22号)、方琪凯(男,身份证号:332624********2670,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21号)、肖礼莉(男,身份证号:362426********9530,户籍地:江西省泰和县澄江镇大塘村早住组512号)、林超(男,身份证号:430923********0031,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铁炉新村铁炉第五村民组)自2017年3月来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化科技院工程上班至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未将流动人口王国强、骆卫仙、方琪凯、肖礼莉、林超的相关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17年5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三日内整改完毕,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03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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