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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园)行罚决字[2021]022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9日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聂某开始上班后,住在滨海新城知行药业工地某幢某室宿舍,一直居住至今。2021年5月19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对滨海新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知行药业工地某幢某室宿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聂某没有办理暂住登记,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本案事实有以下单位负责人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人口信息、治安检查登记表、查获经过等证据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产业园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张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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