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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仙居星源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890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1024民初5204号
    案号 (2019)浙1024执12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05-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玲春、仙居星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龚标强借款本金20093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其余借款利息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均从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龚标强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10元,减半收取20055元,由原告龚标强承担10684元,由被告王玲春承担9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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