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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安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58****10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06民初8782号
    案号 (2018)苏0706执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市天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款项825325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17年11月6日的利息为88749.8元;自2017年11月7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7941元,由被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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