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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安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58****10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07民初2586号
    案号 (2017)苏0707执32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1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学良支付工程款935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435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学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被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李学良已预交,被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学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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