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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58****10X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91民初1606号
    案号 (2021)苏0791执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东敏工资15465元及利息(以本金1546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东敏要求被告张会利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6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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