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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义县越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3MA****CB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23民初1003号
    案号 (2022)赣0123执恢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义县越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国元购车款人民币86040元,并从2018年7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860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周通在其出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涂小斌在其出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1元,减半收取975.5元,由被告安义县越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通、涂小斌共同负担,此款于上述款项交纳时一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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