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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70071****3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702民初1764号
    案号 (2020)辽0702执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协议如下:一、解除原告张锦玲与被告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的太阳广场A3区专业市场二层134号商铺经营权出售合同; 二、被告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退 还原告张锦玲意向款本金7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退还原告 张锦玲意向金本金7万元,于2020年5月31日退还原告张锦玲 意向款本金53462元及利息16538元,于2020年7月31日退还 原告张锦玲意向款利息72211元; 三、案件受理费2767元(已减半),由被告锦州宝地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承担,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张锦玲; 四、如被告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本调解 第二条期限履行,原告张锦玲均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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