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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320****25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09民初8985号
    案号 (2021)渝0109执17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截止到2020年7月3日被告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郑伟本息共计15 553 921.05元(其中本金9 500 000元),被告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8月25日起三个月内偿还数额达14 920 000元,则原告郑伟免除被告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其余债务。若被告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8月25日起三个月内偿还数额未达到14 920 000元,则被告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不但需偿还所有的本息15 553 921.05元外,还需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从2020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若被告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8月25日起超过六个月偿还数额未达到14 920 000万元,则被告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不但需偿还所有的本息15 553 921.05元外,还需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从2020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郑伟律师费300 000元,此款于2021年2月24日前支付; 三、被告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夏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肖克强、袁晓静对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09 752元,减半收取54 876元,由被告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夏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肖克强、袁晓静负担,此款于2021年2月24日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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