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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71****308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03民初4211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6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科敏传感器有限公司货款1779060.04元; 二、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科敏传感器有限公司货款1779060.04元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科敏传感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82元,由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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