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9971****3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10115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38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弘益精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594422.60元; 二、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弘益精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594422.6元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6567.8元; 三、被告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标准,支付原告大连弘益精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594422.6元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四、原告大连弘益精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92元,减半收取计14646元,原告大连弘益精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97元,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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