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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71****308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11216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3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艾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92 370元; 二、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艾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89 67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9 67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艾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268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8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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