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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监罚处〔2021〕5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16.31元,共计罚没款6816.31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1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姜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