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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格格府典藏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6589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1民初1601号
    案号 (2019)津0101执19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臧秀云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500000元;二、被告臧秀云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自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的利息18100000元(以本金135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扣除被告臧秀云已偿还利息800000元);三、如被告臧秀云于2019年3月31日前如约偿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则原告同意对被告以18100000元利息为基数让免2600000元;四、如被告臧秀云未按约定在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则上述第三项减免条款取消,被告臧秀云应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至实际给付之日产生的利息(以135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且还款顺序为先息后本、息随本清;五、被告贺丽英、天津云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格格府典藏博物馆及格格府(天津)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如被告臧秀云不能给付所欠款项,原告可对被告臧秀云提供的贷款抵押物坐落天津市南开区鼓楼南街30-1、30-2、30-3、30-4、30-5、30-6、30-7、30-8房屋及被告天津云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抵押物坐落天津市北辰区王朝庄园50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臧秀云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33620元;八、如被告未按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7300元,减半收取108650元,由被告臧秀云负担(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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