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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椰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9****031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7153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35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市椰源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海口芦荟缘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60000元,偿付利息损失(以本金3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7000元,由被告苏州市椰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4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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