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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运政罚〔2021〕062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日15时49分,缙云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缙云办事中心窗口对浙KG313挂普通挂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丽霞,车辆所有人是缙云县武业物流有限公司。6月1日缙云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李顺平、林平承办此案。2021年6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丽霞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授权委托书原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缙云县武业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2
    决定机关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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