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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50058****5304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7]D527号
    案号 (2018)粤03执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的货款6,396,198.60美元,折合人民币44,133,770.34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765,350.81元(违约金按1%/月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9月7日起算,暂计至2017年1月6日,实际计算至本裁决生效之日为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就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51,39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2,17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经由申请人足额预缴,仲裁院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382,179元;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12,052.2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仲裁院暂予垫付,第一被申请人应直接向仲裁院支付人民币12,052.29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裁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六)申请人对拍卖、变卖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的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一村1栋017A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3000274882号)所得价款中的人民币26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申请人对拍卖、变卖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的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三街与新洲八街交汇处蜜园B602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3000516042号)所得价款中的人民币8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申请人对拍卖、变卖第四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的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新区大道东侧万科金域华府一期11栋2A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644194号)所得价款中的人民币3,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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