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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苋生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36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穗仲案字第13530号
    案号 (2018)粤03执23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19-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全部租金69326775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在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范围内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 (三)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就上述第(一)项裁决未能支付的款项在顺德西部生态产业区启动区C-09-1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号:(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2216000240号]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20万元; (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67738.39元; (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八)本案仲裁费480088元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还,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申请人已预缴仲裁费901464元,退回421376元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确定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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