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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学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1****02X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民初216号
    案号 (2018)津01执5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7
    发布日期 2018-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1240675元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717600元、罚息3889278.03元、复利138681.45元,以上共计35986234.48元,并以3124067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照《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杨学犟、被告黄伯年对被告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杨学犟、被告黄伯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8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杨学犟、被告黄伯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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