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2440101L2****89X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16494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65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支付厂房占用费236774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16774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5.8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负担,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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