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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9****755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05民初1937号
    案号 (2021)豫0205执7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李书勤支付赔偿款107377.40元,被告董秋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李书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89元,公告费780元及下次公告费300元,合计4069元,原告李书勤承担597元,被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736元、被告董秋生承担1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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