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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0009****82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113民初2183号
    案号 (2021)黔0113执4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30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与被告彭永 红、被告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签 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彭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 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支付截止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的欠付 租赁费 1082965.62 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按前述合同约定标 准,继续支付租金或使用费至租赁物返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彭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阳市白云 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钢管 486.8083 吨、扣件 21499 套、顶托 5172 根、快拆架 19902.2 米、套管 4082 根,工字钢 1674 米、 50cm 套管 484 根、卸料平台 6 个,若不能返还上述租赁物,则 按照前述合同约定的赔偿价格予以赔偿; 四、被告彭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白 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支付违约金 216593 元; 五、被告彭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白 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支付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保全保险费用 8000 元; 六、被告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彭永红的上述给 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513 元(已减半),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彭永 红、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8662 元,由原告负担 85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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