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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庆(消)行罚决字〔2021〕00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同时该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鸿叶笔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浙里办平台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庆元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4
    决定机关 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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