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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婉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8207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3777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6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6
    发布日期 2018-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培发、陈婉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3593899.17元并支付利息7851.99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按年利率11.7%计算,以本金3593899.17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杨培发、陈婉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92481元。(上述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培发、陈婉瑜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46元,由被告杨培发、陈婉瑜、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苏州苏晖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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