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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神龙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462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天商初字第00807号
    案号 (2019)苏0402执恢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19-03-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永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99214.55元,暂计至2014年5月6日的利息57833.75元,以及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96081元。 二、常州神龙饲料有限公司、伍华明、郭维对常州永特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州神龙饲料有限公司、伍华明、郭维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6元,减半收取116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13元,由常州永特机械有限公司、常州神龙饲料有限公司、伍华明、郭维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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