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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长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395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0613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5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4
    发布日期 2016-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4715元、支付截至2015年9月1日的迟延违约金43812元及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迟延违约金; 二、被告邵长兵、徐秋亚对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4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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