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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6****14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民终16715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8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02616123】。一、限被告陈德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任妙琪偿还借款45630198.06元; 二、限被告陈德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任妙琪支付利息(以45630198.06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德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德宏追偿; 四、被告祖新生对被告嘉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6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陈德宏、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祖新生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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