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6****140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3民初2757号 |
案号 | (2019)粤1973执119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194610904】。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973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1.限被告陈万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翠华偿还借款8142144.24元;2.限被告陈万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翠华支付利息(以16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2019年1月15日并扣减200000元;以8142144.24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陈德宏、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万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德宏、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万科追偿;4.本案案件受理费1110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陈万科、陈德宏、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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