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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传罚〔2021〕42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于2021年03月10日未将2处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医用棉球)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30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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