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卫传罚〔2021〕42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于2021年03月10日未将2处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医用棉球)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30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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