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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531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0008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3997257.07元,并偿付相应罚息(以本金3997257.0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71%计算罚息) 二、被告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578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57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11月16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利息;自2016年11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罚息;对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11月16日期间按季计收的利息分别以每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每期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收复利) 三、被告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189492元。(上述三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55667) 四、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江苏静悟堂文化有限公司、陈宏、鲍建红、吴燕飞对被告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编号为ZB89162015000002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最高本金1000万元为限,被告江苏静悟堂文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编号为ZB891620150000022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最高本金1000万元为限,被告陈宏、鲍建红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编号为ZB891620150000022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最高本金1000万元为限,被告吴燕飞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编号为ZB8916201500000229-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最高本金1000万元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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