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顾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2531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011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3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日期 | 2018-03-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纺原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85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以85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8%计算)、罚息(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5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复利(对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0.92%自每期逾期之日至2015年3月23日分别计收;自2015年3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对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0.92%计收)。 二、被告王华、朱晔对被告吴江市纺原丝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在编号为11020220-2014年吴江(保)字0406号-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纺原丝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1496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00元,由被告吴江市纺原丝绸有限公司、王华、朱晔、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江市纺原丝绸有限公司、王华、朱晔共同负担。以上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