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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小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531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8民初6333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3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3
    发布日期 2017-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罚息、复利1153832.01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之后罚息、复利按照36605(14)综授144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对应借款借据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45000000元,利息1281461.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36605(15)综授130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对应借款借据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447647元。 四、被告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朱晔对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债务(包括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上述第二项债务中本金25000000元及全部利息(含罚息、复利)、第三项债务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及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中的2078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6814元,由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86814元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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