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顾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2531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1344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46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8 |
发布日期 | 2016-12-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649.9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以本金164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2%计算利息;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64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8%计算罚息,并对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律师费损失231093元。(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三、如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乌桥北堍(荷花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吴国用(2007)第02001015-2号,他项权证号为吴押他项(2013)第4815号]及房产(房产证号为吴房权证盛泽字第02019282号,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81710号),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乌桥北堍(荷花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吴房权证盛泽字第02019282号,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4200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吴国用(2007)第02001015-1号、吴国用(2007)第02001015-2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吴押他项(2014)第02961号、吴押他项(2014)第02476号],以及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抵押的278台机器设备(ZW403喷水织机60台、2571A电子多臂机16台、ZW408喷水织机35台、阿托拉斯空压机1台、ZAX-E喷气织机25台、ZAX-E喷气织机5台、ZW408喷水织机32台、2571A电子多臂机32台、ZAX-N喷气织机18台、ZAX-N喷气织机12台、阿托拉斯空压机1台、ZW408喷水织机17台、ZW408喷水织机24台),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顾小峰、夏虹、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小峰、夏虹承担责任的范围以6000万元为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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