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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531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190号
    案号 (2016)苏0508执10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8
    发布日期 2016-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132655.4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8月3日,次日起按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按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33528元。 三、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华、朱晔对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夏虹、顾小峰对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1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130元由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550101040009599(代码207401021)。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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